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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周军律师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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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人没有或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哪些有效?
民法典一百七十二条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,仍然实施代理行为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代理行为有效。
这种情形称之为“表见代理”,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。
表见代理成立,当事人因此有损失的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追偿,而不能主张代理行为无效。
表见代理有效情形通常出现在公司行为上,比如未经授权或超权限盖公司公章,未经公司内部批准程序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签合同等。这些情形下代理行为后果,通常需要公司来承担。
但是,表见代理除了要审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外,还需要相对人善意无过失。
那么,有哪些情形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呢?
经梳理案例,我们简单总结如下:
一、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的
比如说,甲冒用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,丙就不能主张表见代理。因为冒用行为,对于相对人来说,根本不知道代理事实的存在,不存在代理问题,因而不适用代理制度为基础的表见代理。
二、普通人不可能相信的代理行为
1.行为人持被代理人身份证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
身份证作为居民身份的证明,有很强的人身属性,一般仅限于身份证所有者才能使用,不能转借与出让。因此,行为人持他人身份证的事实不能构成代理行为,相对人不应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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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共同共有人以所有共有人名义处分共有财产
法律规定,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,相对人不能仅因共同共有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相信其中一人可“表见代理”。
如果是处分按份共有财产应经占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,因此,如果所有权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,相对人也不能因共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相信“表见代理”。
3.仅有身份关系而无被代理人授权代理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表见代理
比如儿子替父亲处分房产,在此情况下,相对人仅凭特殊的身份关系就认定行为人有代理权不属于“有理由相信”,除非有证据证明被代理人具有一定过错并进行了作为或不作为,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相对人“有理由相信”,而不是仅依据特殊身份关系就认为“有理由相信”。
三、被代理人没有归责性的,原则上也不适用表见代理
一般来说,归责性指行为人是基于可以归责于被代理人的情形,而具有“代理权”的外观,如果是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原因,则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。
比如,公司将印章交由第三人保管,第三人和外人签订合同,其原因可归责于公司的行为,则形成表见代理。如果第三人伪造印章,则不能归责于公司,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。
例外情形是,公司员工伪造公司印章,这个有可能认为公司具有组织缺陷,进而具有归责性。知法守法,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,有效维护自身权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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